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93號
TYDV,100,訴,293,2012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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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簡婉如
      簡誠
      簡誌震
兼上3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正男
原   告 簡石雄
      簡鳴宏
      張鳳珠
      簡伊婷
      簡伊迪
兼上5  人
訴訟代理人 簡遠
原   告 簡阿墻
被   告 黃簡阿美
      簡福山
      王美玉
      簡素琪
      簡素琴
      簡翊龍原名簡立龍.
      簡香怡
      簡立翔
      曾簡綿
      王瓊香
      簡鴻源
      簡鴻智
      曾簡秀鳳
      簡秀玉
      吳桂蘭
      簡阿錢
      簡青萍
      簡淑甄
      錢簡蘇
      黃松源
      黃美玉
      黃美玲
      黃美華
      賴黃美子
      簡玉蔭
      簡阿月
      簡玉雄
      簡玉松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
被   告 朱簡娥
      簡淑惠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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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