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簡婉如 簡誠 簡誌震兼上3 人訴訟代理人 簡正男原 告 簡石雄 簡鳴宏 張鳳珠 簡伊婷 簡伊迪兼上5 人訴訟代理人 簡遠原 告 簡阿墻被 告 黃簡阿美 簡福山 王美玉 簡素琪 簡素琴 簡翊龍原名簡立龍. 簡香怡 簡立翔 曾簡綿 王瓊香 簡鴻源 簡鴻智 曾簡秀鳳 簡秀玉 吳桂蘭 簡阿錢 簡青萍 簡淑甄 錢簡蘇 黃松源 黃美玉 黃美玲 黃美華 賴黃美子 簡玉蔭 簡阿月 簡玉雄 簡玉松上1 人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被 告 朱簡娥 簡淑惠兼上1 人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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