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77號
TYDV,100,司執消債更,77,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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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林熙嚴(即林宥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劉惠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陳郁銘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8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提 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 (下同)14,000元,每1 個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 期),總清償金額為1,008,000 元,清償成數為21.71%,經 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 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008,000 元,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本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 民國100 年7 月1 日聲請更生,依其提出之98、99年度綜 合所得稅資料顯示,其聲請前兩年所得給付為0 元,經本 院函請債務人說明其聲請更生前兩年即98、99年度收入來 源及數額,其陳報98年1 至4 月先於家庭式美髮店擔任學 徒,每月薪資僅8,000 元至12,000元;嗣同年5 至7 月至 中壢東亞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學習美髮,每月收入6,000 多元,後至「個人風格」擔任髮型設計師至99年4 月止, 薪資端視業績而定,每月平均薪資約20,000 元;後99年5 月至9 月於「九龍汽車商行」擔任銷售員,每月薪資約20 ,000元,10月起改至「一悅汽車商行」任職迄今。則債務 人聲請前兩年即98年7 月至100 年6 月止之所得總額約有 468,301 元(計算式:6000+20000×9 +20000 ×5 +44 369+25729+15427+5365+21513+25893+25084+16333+2588 =468301),前開債務人之陳述查與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相符,應屬可信,而前開所得總額縱未



經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仍顯低 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膳食費3,900 元、交通費600 元及生活費1,500 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6,000 元,其既已撙節支出,每 月生活費用顯為節儉,未有高額或不當之支出,難稱其未 有盡力清償之誠意。
㈢債務人現任職於一悅汽車商行,自前開公司提出之99年度 10月至101 年度7 月之薪資明細單觀之,其每月平均所得 為22,547元【計算式:(44369+25729+15427+5365+21513 +25893+25084+16333+2588+17861+18600+31075+25407+30 482+22197+16890+19246+27347+29246+26603+22759+2601 0 )÷22=22547 】,而上開薪資係包括其車輛銷售金、 佣金等抽成收入,並應扣除勞保費、健保費及未達台數之 扣款項目,雖與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收入為20,000元有些許 出入,惟考量債務人其每月薪資數額非屬穩定,端視債務 人業績及抽佣數額多少,又債務人已縮減其每月必要支出 至6,000 元,始能提出每月還款14,000元之更生方案,縱 提高認定之薪資數額,亦不必然債務人有能力提高還款之 金額,則其既已減少支出並將收入餘額全數用以還款,足 證其確有清償之誠意,其所提列之更生方案應可認合理, 本院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㈣另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前於聲請更生案件陳報租金支出3, 500 元,又於本件更生程序陳報租金支出1,200 元,而前 述支出均已由本院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認定 係屬虛報租金支出,債務人應予更正云云,查債務人所為 虛報支出之行為,本院認為尚不足構成本條例第63條不認 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又債務人既已於修正後之更生方案未 再列計租金支出,本件應無不許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存在 。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1,008,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已如前述,則本院應予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期清償金額與每期可分配金額不



符,為求清償總金額及總清償比例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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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