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269號
TYDM,101,聲,4269,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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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隆堯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隆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隆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隆堯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王隆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 止羈押而予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工 字第38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69 號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並於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而經具 保人王隆堯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 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 在「桃園縣龍潭鄉○○路187 巷18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 ,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即被告之兄王連英,惟屆期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 ,亦拘提無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 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字第7564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刑事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 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 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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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