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085號
TYDM,101,聲,4085,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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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坪
具 保 人 劉振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振禮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建坪涉 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嗣該受刑人業已 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 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 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 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 ,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97 號、10 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乙節,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 101 年8 月14日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 著,且受刑人於前開時間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 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及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而堪予認定。惟查 ,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9 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 人既已緝獲歸案,參照前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補行 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 芙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志 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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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