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綸
具 保 人 黃鴻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
執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鴻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鴻麟因受刑人黃韋綸犯偽造文書案 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101 年 1 月4日刑保工字第1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保證 金收據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 101 年7 月3 日到案,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 戶籍資料、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 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