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920號
TYDM,101,聲,3920,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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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曉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3258號),經聲請
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馬百良安宮牛黃丸四十五盒,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曉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以100 年 度偵字第3258號為緩起訴處分,至101 年4 月24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對本案 扣押物即馬百良安宮牛黃丸45盒,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上開馬百良安宮牛黃丸45 盒,係被告所有而供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 罪及野生動務保育法第40條第1 款之未經中主管機關同意, 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及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期滿報 結簽呈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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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