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830號
TYDM,101,聲,3830,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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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3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徐文律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4 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俱係最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兼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 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 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被告及辯護人未敘說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觀諸被 告固然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 楊睿榮之供述及證人A1、黃志雄、陳俊宏、徐世巨、林玟良方姵如之證言,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 所犯誠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念其素不否認 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況且各別陳稱情節甚為歧異 ,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 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 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 代,復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 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為無理由,皆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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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