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784號
TYDM,101,聲,3784,201209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鄧阿金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鄧阿金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趙鄧阿金妹前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移送執行,嗣於101年8月31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