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657號
TYDM,101,聲,3657,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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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金隆
受 刑 人 吳貴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金隆因受刑人即被告吳貴忠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 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貴忠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 國101 年8 月27日發佈通緝,嗣經101 年9 月4 日緝獲到案 ,業於同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矯正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按。則本件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至遲應於受刑人於101 年9 月4 日遭緝 獲前之逃匿中,始得為之,於101 年9 月4 日受刑人緝獲並 於同日入監矯正時起,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受刑人到案而 告消滅。茲因受刑人既已緝獲而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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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