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覃事台
選任辯護人 高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6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6 號被告貪污治罪 條例案件,偵查中扣押之被告覃事台所有筆記型電腦1 臺, 存有被告博士論文參考資料,爰聲請發還等語。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 本院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6 號審判中,被告所有之筆記型電 腦1 臺,偵查中固經查扣,然已於100 年12月26日,在法務 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發還給前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院 長邵國寧代理收受,此有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考,是已非因 案扣押之物。本件扣押物發還之聲請,有事實上之不能,難 依所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