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83號
TYDM,101,簡,183,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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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255號
                   101年度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隆笙原名王尚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
字第18683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6731 號),另追
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6731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01
年度易字第769 號,原誤分為101 年度簡字第48號),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隆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1 年3 月19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6731 號追加起訴書,於 簡易程序追加起訴被告詐騙被害人陳璽安之犯罪事實,雖其 追加起訴之程序與簡易程序性質不符,於法未合,惟仍不失 為獨立起訴之案件,又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被告自白犯罪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二、被告王隆笙自始即無給付貨物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自100 年3 月27日起,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街 463 巷19之22號之住處,以其露天拍賣網站smile03250帳號 上網兜售電腦硬碟等物,並以lovesmile0325@yahoo.com.tw 為聯絡之電子郵件信箱,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王尚隆申 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建國郵局(下稱建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8帳戶。嗣被告王尚隆取得前開款項 後,並未依約交付貨品,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 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隆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指述相符,復有建國郵局開戶資料、存摺、交 易明細表、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 被告所為之1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竟恣 意詐取他人財物,所為實無足取,且被告雖已於本院訊問時 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迄今均未履行和解 內容,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據,犯後態度難認 良好;再參以本件被告侵害個別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程度看似 輕微,惟其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整體價值已難謂非鉅,自難 從輕量刑;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 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6731 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101 年度桃簡字第 255 號案件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
├──┼────┼───────┼─────────┼──────┤
│1 │石意如 │100 年3 月27日│8,925 元 │建國郵局帳號│
│ │ │21時許 │ │000000000 號│




│ │ ├───────┼─────────┤帳戶 │
│ │ │100 年3 月29日│18,000元 │ │
├──┼────┼───────┼─────────┤ │
│2 │范春松 │100 年3 月29日│500元 │ │
├──┼────┼───────┼─────────┤ │
│3 │黃欣偉 │100 年4 月3 日│2,100元 │ │
│ │ │20時42分許 │ │ │
├──┼────┼───────┼─────────┤ │
│4 │朱正豐 │100 年4 月某日│6,500元 │ │
├──┼────┼───────┼─────────┤ │
│5 │陳志偉 │100 年4 月5 日│1,600元 │ │
│ │ │10時01分許 │ │ │
├──┼────┼───────┼─────────┤ │
│6 │方學豪 │100 年4 月6 日│700元 │ │
│ │ │15時55分許 │ │ │
├──┼────┼───────┼─────────┤ │
│7 │吳宗益 │100 年4 月6 日│2,100元 │ │
├──┼────┼───────┼─────────┤ │
│8 │陳敏郎 │100 年4 月9 日│1,100元 │ │
│ │ │9 時許 │ │ │
│ │ ├───────┼─────────┤ │
│ │ │100 年4 月9 日│5,500元 │ │
│ │ │23時30分許 │ │ │
├──┼────┼───────┼─────────┤ │
│9 │陳聰富 │100 年4 月11日│3,700元 │ │
│ │ │13時58分許 │ │ │
├──┼────┼───────┼─────────┤ │
│10 │蘇鵬豪 │100 年4 月11日│500元 │ │
│ │ │17時02分許 │ │ │
├──┼────┼───────┼─────────┤ │
│11 │吳俊德 │100 年4 月11日│1,800元 │ │
│ │ │ │ │ │
├──┼────┼───────┼─────────┤ │
│12 │周君豪 │100 年3 月27日│7,300元 │ │
│ │ │1 時許 │ │ │
├──┼────┼───────┼─────────┤ │
│13 │陳璽安 │100 年4 月14日│1,100元 │ │
│ │ │16時3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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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建國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