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瑞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瑞銘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簡瑞銘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所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8 月(其 中有期徒刑4 月已執畢,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而於10 1 年9 月20 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該署 101 年執更乙字第335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羈 押被告之原因既已因前開借提執行而消滅,其之羈押即應自 101 年9 月20日起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