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玄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
字第135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玄德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玄德與許榮萬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01 年4 月 15日13時10分許,因焚燒金紙發生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 ,敲打許榮萬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9巷25號住處之大門 ,並大聲恫稱「幹你娘卡好!你是活膩了嗎?」等語(台語 ),以此惡害通知許榮萬,使許榮萬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 安全。案經許榮萬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訊據被告林玄德固坦承出言「幹你娘,你不想讓我活,大家 都不要活」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並未 指名道姓,且講這句話時,告訴人並未在場等語。經查:被 告於警詢自白:「我是一時衝動,就跑到隔壁向他大聲說『 幹你娘,大家都別活了,燒個金紙是怎樣,反正我也活不久 了』,就這樣而已。」等語;嗣於檢察官偵訊時則自白:「 我口頭禪有說幹你娘,如果不想活,大家都不要活,... 」 等語屬實,並經告訴人迭於警詢、偵訊時指述被告敲伊家鐵 門,並恫稱「幹你娘,你是活膩了嗎?(台語)」等語歷歷 ,互核均大致相符,足認告訴人之指述洵非子虛,堪予採信 。至被告以其並未指名道姓,告訴人亦未在場云云置辯,惟 稽被告與告訴人確係因燒金紙之事而生嫌隙,被告情緒管理 未佳而對著告訴人家門大聲喊叫,雖未直接叫出告訴人之姓 名,中間亦隔著鐵門,然所傳遞之惡害訊息,確已使告訴人 知悉無訛,而衡一般社會常情,高聲叫喊上開威嚇之言語, 確實足令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是被告上開所辯, 為避就之詞,不足採取。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玄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辨明與告訴人間之糾紛, 竟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其行為 顯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 行、所生危害程度,部分否認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