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712號
KSEV,106,雄簡,712,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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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劉寰宇
      陳怡蘭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71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29日下午3 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劉寰宇分別於民國99年8 月16日、100 年9 月 28日邀同被告陳怡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0萬元、10萬元,約定自99年8 月16日起至111 年8 月16 日止、100 年9 月28日起至111 年9 月28日止按月分期攤還 借款本息,利息則依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1.55%機動調整,如有遲延給付時,借款即視為到期,除 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劉寰宇分別自105年9月16日、105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



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 查詢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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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