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1029號
TYDM,101,審訴,1029,201209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琇霞
具 保 人 黃志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黃志男,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 元, 由具 保人黃志男繳交現金後,已將被告彭琇霞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迺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