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1年度,15號
TYDM,101,審智易,15,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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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5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正松幸福禮車公司負責人,其 與「我要結婚了婚禮工作室」之業務人員湯俊發為舊識,雙 方並於民國98年底約定被告得在露天拍賣、YAHOO 奇摩拍賣 、部落格及奇集集等網站上公開傳輸、展示使用湯俊發於98 年10月30日,以單眼相機所拍攝、編修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如附表所示之6 張攝影著作,供己招攬婚禮禮車租賃業務之 用。嗣於99年間,因雙方合作關係結束,被告明知非經著作 權人湯俊發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再公開展示前揭圖片,詎其 竟未經湯俊發之同意或授權,仍繼續於YAHOO 奇摩部落格網 站以「∫幸福結婚禮車∫迎娶新人上百對,全省皆有專業貼 心的服務」;於奇集集網站以「Happy 車隊迎娶新人百對, 最新豪華賓士BMW 專營訂婚結婚禮車(新竹我最便宜)」及 「" 格格" 禮車最新豪華賓士BMW 專營訂婚結婚禮車(挑戰 新竹最低價」等標題,刊登上開未經授權之圖片,供不特定 人瀏覽。經湯俊發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2條 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該 項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湯俊發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BMW735LI│BMW5301 │BENZ-E20│小湯賓士│松哥E系 │小湯賓士│
│銀白色禮│耀黑色 │0K耀黑色│350側面 │列禮車圖│350禮車 │
│車圖片 │禮車圖片│禮車圖片│禮車圖片│片 │圖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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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