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1122號
TYDM,101,審易,1122,2012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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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
正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害人「許綉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綉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害人「許綉梅」之記載係為「 徐綉梅」之誤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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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