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1年度,155號
TYDM,101,審交訴,155,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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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金義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5846號、第91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 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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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