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1年度,482號
TYDM,101,審交易,482,201209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87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學基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下午3 時 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CM—3949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縣 平鎮市○○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正義路口欲 左轉正義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且無 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復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邱錦達騎乘車牌號碼N6J —097 號重 型機車附載其未成年女兒邱郁文,沿正義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亦行經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邱錦達邱郁文因而人車倒地,致邱錦達受有右側肩峰與鎖骨關節 閉鎖性骨折、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邱郁文則受有右側脛 骨與腓骨開放性骨折、右膝開放性傷口合併皮膚缺損、右側 膝蓋肌腱破裂、右側骨四頭肌腱破裂、右側腓骨肌破裂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 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邱錦達告訴被告呂學基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 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記錄查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