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425號
TYDM,100,易,1425,201209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浩安
      鄭婷云
      陳文華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王浩安鄭婷云陳文華被訴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浩安鄭婷云陳文華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而被告王浩安鄭婷云陳文華盡皆自 白犯罪,本院認就其等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