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82號
SCDV,101,除,282,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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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碧
代 理 人 詹沛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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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漢科系統科技│大眾商業銀行新│101年2月28日│8,885元 │ACL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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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