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1年度,3號
SCDV,101,輔宣,3,201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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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宗訓
相 對 人 劉嫊瓊
關 係 人 劉宗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嫊瓊(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劉宗訓(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劉宗敬(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劉宗訓為相對人劉嫊瓊之兄長,相對人 因罹患唐氏症之原因,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輔 助宣告,後變更聲請為監護宣告,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 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劉宗訓為相對人之兄長,係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 屬,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屬合 法。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會同鑑定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精神科黃式洲醫師於竹東 榮民醫院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相對人外觀整潔,略 顯緊張,兩隻手指有時候互相撥弄,行走自如,並就本院 訊問回答如下:「(點呼相對人名字?)有。」「(問: 今年幾歲?)我搞不出來。」「(問:生日為何?)生日 還沒有到,不知道。」「(問:這人是誰?【指聲請人】 )我大哥,劉宗訓。」「(問:那是什麼?【指時鐘】) 我頭腦不好。」「(問:那是幾點?【指時鐘】)4 點, 我講不出來。」「(問:這是什麼?【指100 元現鈔】) 4,000 元。」「(問:這是什麼?【指1,000 元現鈔】) 我搞不出來,4,000 、5,000 元,我搞不懂。」「(問:



這樣多少?【指1,000 元、100 元現鈔】)4,000 元。」 「(問:這是什麼?【指10元銅幣】)4,000 元。」「( 問:這可以買什麼?【指10元銅幣】)我家有這個。」「 (問:可不可以算數?)相對人從1 數到10。」「(問: 3 加5 等於多少?)我找不出來。」「(問:那是什麼? 【指風扇】)風扇。」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 錄1 份在卷可佐。
(三)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唐氏症患 者,有智能不足問題,73年起領有智能障礙重度之殘障手 冊,本次接受心理衡鑑,因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差,部分 測驗無法進行施測,可施測的分測驗量表分數皆為最低分 ,此表相對人智能障礙程度落於中度或中度以下。鑑定時 ,對人物、日期時間、地點、及進行中之情事皆無適當概 念。此等智能問題亦反映於其日常生活狀態,生活自理能 力及一般社會功能不佳,需仰賴他人照護協助,從事經濟 活動更是顯有嚴重障礙。綜合上述,本次鑑定顯示:相對 人因智能障礙影響,鑑定時之精神狀態,顯有不能為意思 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有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101 年5 月15 日竹醫醫字第1010002821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是以,堪認相對人係因罹患唐氏症之原因,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定有明文。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嫊瓊既為無意思能力之人 ,本院乃於101 年8 月23日裁定選任張秀菊律師為本件程序 監理人。
五、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一)茲據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告內容記載略以: ⒈程序監理人於101 年9 月7 日下午2 時至3 時許,在新竹 縣竹東鎮○○路99號1 樓(程序監理人開設之事務所)與 聲請人劉宗訓、相對人劉嫊瓊、關係人劉宗敬劉宗田劉宗麟劉鳳媛等人進行會談。依據本院委請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 定結果顯示,相對人係罹患智能障礙及唐氏症,其自幼之 言語及肢體動作皆發展遲緩,雖可以自行進食、沐浴、如 廁及做些簡單的打掃家事,但對於他人的話語無法正確理 解,亦無法做出適切回答,目前領有重度智能障礙之殘障 手冊。經程序監理人向相對人詢問:「(問:妳知道妳的 銀行帳戶裡面有多少錢嗎?)答:有,我藏起來」、「( 問:妳的存摺印章誰在保管?)答:我放在媽媽的抽屜, 我想辦法。」、「(問:妳有唸書嗎?)答:我剛剛大學 …,老師教我讀書。」等情。惟程序監理人係詢問相對人 之銀行存款數字,但相對人僅回答有,卻無法針對問題回 答;另相對人之母已過世,其銀行存摺及印章是交給其二 哥劉宗敬保管;且相對人僅幼時在新竹啟智學校就學一年 ,並未受過大學教育。此外,經程序監理人請相對人書寫 自己姓名,但相對人無法正確書寫,可見相對人雖能對他 人的問話為應答,但大部分均不能正確切題的做出答覆, 有時則答非所問,又其無法書寫自己的姓名,尚不具與外 界溝通社交及為法律行為之能力,雖經程序監理人向其說 明程序監理人之職責及本件監護宣告之目的與意義等事項 ,但相對人並無法理解。
⒉據聲請人劉宗訓表示,因其母親劉古月菊於100 年11月30 日過世,遺留一筆約500 坪的農地須辦理繼承登記事宜, 但相對人係重度智能障礙者,簡單的生活技能雖能自理, 但不具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亦即無辦理與法律有關事務之能力,故提出本件監 護宣告之聲請。
⒊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大哥,現年65歲,已婚,育有2 子,聲 請人畢業於竹東高中,退休前任職於私人貿易公司擔任副 總,現已退休,聲請人目前主要係靠退休金及以自有農地 耕田種菜謀生,另領有老人年金每月約新臺幣(下同)7, 000 元之補助金,身體健康情形良好。二哥劉宗敬,現年 61歲,畢業於臺北莊敬高工,育有3 女1 男,退休前任職 於臺灣肥料公司擔任技術員,現已退休,主要靠退休金及 以自有農地耕田種菜謀生。三哥劉宗田,現年59歲,畢業 於光復高中,育有2 女1 男,現任職於臺灣肥料公司擔任 業務專員,年資36年,每月薪資約50,000元。四哥劉宗麟 ,現年56歲,畢業於世界高中電工科,育有1 女1 男,退 休前任職於外商蘭吉爾公司擔任工程師,現己退休,領有 退休金,子女皆會給付生活費·大姐劉鳳媛,現年53歲, 畢業於桃園成功工商高中,育有1 女1 男,為家庭主婦。



⒋本件聲請人劉宗訓及關係人劉宗敬劉宗田劉宗麟,劉 鳳媛等人均一致同意推舉劉宗訓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推 舉劉宗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之父母皆己 亡故,聲請人等兄弟姐妹六人,除關係人劉鳳媛嫁至桃園 市居住外,其餘包括聲請人及其他兄長等四人均居住在新 竹縣竹東鎮○○路205 巷附近,事實上均能就近協助照顧 相對人之生活起居。而相對人平日能自行做些簡單的打掃 、洗衣等家務,至於三餐飲食則依相對人個人喜好前往四 位哥哥家中輪流用餐,而哥哥嫂嫂們都將相對人當做是自 己的孩子般照顧,家族親人間之感情融洽。有關相對人目 前每月領取之殘障津貼7,400 元,除定期扣繳相對人住處 之水電瓦斯等費用外,其餘均保留在相對人之銀行帳戶內 ,並未動用,目前銀行存款餘額約有20餘萬元,聲請人及 關係人等均稱該存款全部供作相對人之各項生活、醫療等 費用,日後若有不足將由聲請人及關係人等兄弟姐妹共同 分擔。
⒌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本件相對人因罹患智能障礙及唐氏症 ,經專業精神鑑定其不具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相對人雖能自行進食、沐浴、如 廁及做些簡單的打掃、洗衣等家事,但對於他人的話語並 無法正確的理解,亦無法做出適切的回答,目前領有重度 智能障礙之殘障手冊等情,相對人應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 。本件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大哥,受高中教育畢業,在退休 前任職於貿易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具備相當之智識程 度,係一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能負擔處理與相對 人有關之各項生活及法律事務。且相對人之其餘四位兄姐 劉宗敬劉宗田劉宗麟、劉鳳緩等人,均認為長兄如父 ,故一致同意推舉大哥劉宗訓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經程 序監理人會談結果屬實。綜合上述各因,本件建議宜由劉 宗訓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有程序監理人報告1 份在 卷可佐。
(二)本院參酌上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又關係人劉宗敬為相對人之二哥,其表示願擔任相 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在卷可稽,爰指 定劉宗敬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 人之利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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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