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
裴俊鵬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02,168 元,應繳裁判費17,9 29元,尚不足17,429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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