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吳聲祥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兼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被 告 吳雪子即吳廷瑞之繼. 吳明宏即吳政宏之繼. 吳明達即吳政宏之繼. 吳明忠即吳政宏之繼. 周吳婉麗即吳政宏之. 吳婉月即吳政宏之繼. 吳婉惠即吳政宏之繼. 吳懷萱即吳政宏之繼. 吳哲民 謝元寶 高秀英 葉楊紫英 梁天順 吳上淵 吳上榿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7巷54號5樓被 告 吳宗舜 謝梅蘭 吳添成 巷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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