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79號
SCDV,101,訴,379,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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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吳聲祥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秉鈞
被   告 吳雪子即吳廷瑞之繼.
      吳明宏即吳政宏之繼.
      吳明達即吳政宏之繼.
      吳明忠即吳政宏之繼.
      周吳婉麗即吳政宏之.
      吳婉月即吳政宏之繼.
      吳婉惠即吳政宏之繼.
      吳懷萱即吳政宏之繼.
      吳哲民
      謝元寶
      高秀英
      葉楊紫英
      梁天順
      吳上淵
      吳上榿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
理人    王廣德
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7巷54號5樓
被   告 吳宗舜
      謝梅蘭
      吳添成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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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