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彭培桐
被上訴人 李火鍊
1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陸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零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