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史金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被 告 許文龍 許文衍 許文慶 許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文欽被 告 許文成 許文交 郭銀花即許文標之. 許秀月即許文標之. 許麗芳即許文標之.兼上五人暨下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月卿即許文標之.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明權即許文標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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