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昌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伍
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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