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78號
SCDV,101,補,778,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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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彭煥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業不動產仲介社即東森房屋清大加盟店間返還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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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