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
)
r,Arizona 85244,U.S.A.
法定代理人 Steven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
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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