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48號
SCDV,101,補,748,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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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高宥靖
台北市○○○路○段50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成懋榮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佰柒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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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懋榮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