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98號
SCDV,101,補,698,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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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楊順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才、賴曾月華賴柔勳賴睿彥、陳金蓮、
賴金榮、賴廖鳳英、張秀蘭、賴俊澄邱孟慧賴傳進賴傳富
、賴傳寶、賴玉貞賴秀珍賴萬昌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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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