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更字,101年度,1號
SCDV,101,簡上更,1,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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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彭金妹
        彭文明
        彭劉完
        彭文秀
        彭蘭英
        彭劉光
        彭文振
        彭郁婷
        彭美玲
        以上九人為上.
  被上訴人  吳家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文明彭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婷彭美玲為上訴人彭劉月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2 項、第178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上訴人彭劉月妹於民國(下同)101 年1 月9 日提 起本件上訴後於101 年6 月1 日去世,彭金妹彭文明、彭 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婷彭美玲 為上訴人彭劉月妹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渠等未 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等情,亦經本依職權查明屬實,有索引 卡查詢資料足憑,依前揭說明,即應由彭金妹彭文明、彭 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婷彭美玲 為上訴人彭劉月妹進行本件訴訟。惟除彭金妹聲明承受訴外 ,其餘之繼承人及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 彭文明彭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 婷、彭美玲為上訴人彭劉月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
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宗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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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