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彭金妹 彭文明 彭劉完 彭文秀 彭蘭英 彭劉光 彭文振 彭郁婷 彭美玲 以上九人為上. 被上訴人 吳家壽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彭文明、彭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婷、彭美玲為上訴人彭劉月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2 項、第178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上訴人彭劉月妹於民國(下同)101 年1 月9 日提 起本件上訴後於101 年6 月1 日去世,彭金妹、彭文明、彭 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婷、彭美玲 為上訴人彭劉月妹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渠等未 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等情,亦經本依職權查明屬實,有索引 卡查詢資料足憑,依前揭說明,即應由彭金妹、彭文明、彭 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婷、彭美玲 為上訴人彭劉月妹進行本件訴訟。惟除彭金妹聲明承受訴外 ,其餘之繼承人及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 彭文明、彭劉完、彭文秀、彭蘭英、彭劉光、彭文振、彭郁 婷、彭美玲為上訴人彭劉月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 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宗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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