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389號
SCDV,101,審訴,389,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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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劉瑞淋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
二、提出準備書詳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另應依對造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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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