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福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福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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