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吳玉蘭、陳金杏即廖陳金杏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金杏即廖陳金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