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47號債 權 人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常棟代 理 人 陳美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瑞竹、陳瑞春、江日滿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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