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47號
SCDV,101,司促,9647,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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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47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常棟
代 理 人 陳美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瑞竹陳瑞春江日滿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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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