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謝如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明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余明竑」或「余光明」?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