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081號
SCDV,101,司促,9081,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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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貴原張宇瑤張郁聆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宇瑤張郁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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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