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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022號
SCDV,101,司促,9022,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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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
債 權 人 竣躍武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谷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恆暖、林淑娟、楊坤明吳譽文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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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