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石鄭清妹即鄭清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石鄭清妹即鄭清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