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841號
SCDV,101,司促,8841,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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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
代 理 人 陳聖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聲堂黃桂屏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黃桂屏為連帶保証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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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