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吳聲昌即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遠騰會計師事務所劉少青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355 巷20號13樓)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前已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遠騰會計 師事務所劉少青會計師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 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 民國101 年8 月3 日檢附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算所 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 司字第131 號呈報清算人、101 年司司字第111 號清算完結 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遠騰會計師事務所劉少青會計師為 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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