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新坤
75號
陳永富
2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城順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無權
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各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