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爕道
胡瓊心
林怡婷
被 告 許玉聲
訴訟代理人 黃敬塘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琇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04號業務侵占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 。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對於原告犯業務侵占罪嫌,經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 事庭目前以101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尚未審 結,而經本院於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詢問兩造是否願 意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求償之損害賠 償程序,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兩造 皆表示希望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足見被告所涉刑事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對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侵占 金額認定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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