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16號
SCDV,100,家訴,16,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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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廖卉榛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黃得智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昌義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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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