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廖卉榛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被 告 黃得智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昌義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