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86號
SCDM,101,訴,186,201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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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男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 所犯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 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 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執行羈押。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因本 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4 日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 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故本院認被告之上 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1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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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