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1年度,106號
SCDM,101,審附民,106,201209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明瀚
訴訟代理人 張顏松齡住同上
周明萱
被 告 黃建智
林廷昭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79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