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急搜字第一三О號
報 告 人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航業海員調查站
受搜索人即 甲○○
犯罪嫌疑人
右聲請人因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逕行搜索犯罪嫌疑
人之住宅或其他處所,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 人者。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二項規定:「檢察官 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逕行搜索,即難認為適法。二、報告意旨略以:本單位人員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在高雄市○○○路監視埋伏 ,發現黃雲林向鄧秀月、甲○○姊弟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即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黃雲林搭計程車前往中正一路欲轉搭乘「如皇」公司遊覽車返回台中時,以現 行犯逮捕黃雲林,並於所提塑膠袋內查獲安非他命一點五公斤。隨即前往鄧秀月 、甲○○販毒處逮捕該兩人,並在高雄市○○路十二之四十八號八樓存放毒品處 及同市○○○路一八五號九樓之一交易毒品處,二處搜出安非他命四公斤,可代 因毒品八百公克、製作海洛因磚塊銅製模具一套及疑似搖頭丸一萬六千餘粒等物 。因情況急迫未及聲請核發搜索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或羈押之規定,逕行對於受搜索人前開二 地點為搜索,並前開物品予以扣押等語。
三、經查,依報告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航業海員調查處逕行搜索報告 書之釋明,報告人係以因黃雲林持有安非他命毒品而以現行犯逮捕黃雲林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行搜索甲○○之前開兩處所,即 報告人依該款規定逮捕之犯罪嫌疑人為黃雲林,甲○○並非報告人依該款規定所 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而報告人卻依該款規定逕行搜索非為其所逮捕之犯罪嫌疑人 之存放及交易毒品處所,自與該款規定逕行搜索之要件不合,其逕行搜索於法不 合,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明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