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智附民字,101年度,5號
SCDM,101,審智附民,5,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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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彥期律師
被 告 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玉昭
被 告 羅正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
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上午11時00分許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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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