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9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張建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建國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以93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 94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同法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 年度東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案 接續執行,於96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 付保護管束,迄至96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以已執行論。
(二)張建國於98年間加入古金龍(綽號龍哥、猛哥、老大)於 97年間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人( 下稱「阿文」)、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 號「志偉」之成年人(下稱「志偉」)、其他於中國大陸 地區之成員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與江于馨(原名江雅萍、 綽號小瓶、奶瓶)、江秀蘭(綽號小蘭、小嵐、蘭)、劉 淑玲(綽號叮噹)、林彥希(綽號妞妞、妞)、楊凱婷( 綽號小婷、婷)、謝汶瑾(綽號小薇)、簡羽麟、張家紋 (綽號蚊子)、謝明樺(綽號小畫、小劃)、楊佳惠(綽 號爆爆)、詹芷茵(綽號小詹、小茵)、紀培益(綽號世 龍)、陳尚瑋(綽號金光)、陳俊菖(阿菖、阿添)、邱 昱綸、吳裕煙(綽號阿堂)、劉志銘、宋永威(綽號阿威 )、王綸新(綽號小胖)、周敏奇(綽號阿奇)、蔡文耀 (綽號阿兵、一成)等人(古金龍、江于馨、江秀蘭、劉 淑玲、林彥希、楊凱婷、謝汶瑾、簡羽麟、張家紋、謝明 樺、楊佳惠、詹芷茵、紀培益、陳尚瑋、陳俊菖、邱昱綸 、吳裕煙、劉志銘、宋永威、王綸新、周敏奇、蔡文耀等 所涉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660號判決審結),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先由古金龍於臺灣地區委託不知情之吳建鋒代為向不知 情之黃發源、衛碧華承租新竹縣竹東鎮○○路○段563號2 樓、3樓,在該址3樓設立電信詐騙機房,裝設電話機、電 話轉接器、節費器、電腦等設備,並利用電腦使用GATEWA Y 建立虛擬IP,藉以設定號碼轉接,由古金龍在臺灣地區 刊登徵人之報紙廣告,募集張建國、江于馨等人,再由古 金龍透過GATEWAY通訊閘道器連結至預設之電腦IP,以網 際網路隨機大量撥號發送語音或簡訊至中國大陸地區之不 特定人士,佯稱中國電信電話費逾期未繳,由江于馨等女 性成員,上在址使用該址所裝設之電話,依照古金龍提供 之詐騙話術,撥接話予中國大陸地區之某不詳民眾,佯稱 係「中國電信」之客服人員,告知受話者有欠費之狀況, 請其儘速依其指示匯款至某不詳帳戶繳款云云,並對有疑 惑之民眾再佯稱可代其報案,再將電話轉接於張建國與紀 培益等男性成員,其於接聽受轉接之電話後,再續佯稱為 「中國公安局」之公安人員,告知該民眾名下帳戶因疑似 參與洗錢,已遭凍結,需依其指示將存款匯入指定之帳戶 云云,張建國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此法於98年 2 月12日至98年4月27日間某不詳時間、向中國大陸地區 某不詳人士施以詐術,使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某不 詳時間,在中國大陸地區某不詳地點,因而匯款某不詳金 額,至某不詳帳戶,詐騙某不詳金額得手。嗣「阿文」於 98 年4月27上午11時許,將依所詐騙金額計算之詐騙集團 成員酬勞共計新臺幣「(下同)1,746,72 0元交由古金龍 轉發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嗣經警循線於98年4月27日下午1 時30分許,至上開古金龍所承租新竹縣竹東鎮○○路○段 563號3樓租屋處執行搜索逮捕江于馨等人,並當場扣得如 附表編號1至70號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四、不為沒收諭知之說明:為警於98年4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區 ,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563號3樓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 70號所示之物(保管字號:98年名度保管字第631號、第 736號、99年度院保字第597號、第59冊8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98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偵查卷(二)等第255、281頁、本 院99年度審易字660號卷第92頁、第99至108頁,及扣押物品 書目錄表見98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偵查卷(一)第248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上附表一編號3扣案
物品名稱及數量欄將諾基亞廠牌行動電話2支【詳附表三面 編號15號、16號】誤繕為3支,另漏列如附表三編號號 文17號之大同家用電話1支,並與敘明),均係被告古金 龍所有之物,業經被告古金龍供承在案,並為預備供或供犯 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依據共犯連帶理論,均應 依法收之,惟上揭物品業經本院以99年審易字第660號判決 宣告沒收,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字第 1114號執行完畢;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被 告古金龍等供稱均非渠等所有(件見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 660號刑事卷第185頁背面),且附表編號1之物應係本件被 害人等之財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本案其他共犯涉 嫌之重要證據,為免證據之滅失,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五、附記事項:
關於少年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雖經檢察官認有與上 開張建國等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事實而移送法院少年法庭 ,惟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於98年12月28日以98 年度少調字第279號認證據不足而裁定不付審理,並於99年1 月6日一確定在案,是以檢察官起訴事實所指上開被告張建 國等人與少年甲共同實施本件犯罪行為乙節,容有未洽,附 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告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欄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所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新臺幣千元紙鈔945張、10元硬幣2,005個、│共計1,746,│保管字號:│
│ │薪資袋內裝之509,870元及紙鈔271,800元。│720元 │98年度保管│
│ │ │ │字第631號 │
│ │ │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98年│
│ │ │ │度少連偵字│
│ │ │ │第32號偵查│
│ │ │ │卷(二)第│
│ │ │ │255頁。 │
├──┼───────────────────┼─────┼─────┤
│ 2 │中國工商銀行張曉勇金融卡 │1張 │保管字號:│
│ │ │ │99年度院保│
│ │ │ │字第598號 │
│ │ │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本院│
│ │ │ │卷第99頁。│
├──┼───────────────────┼─────┤ │
│ 3 │中國建設銀行張曉勇金融卡 │1張 │ │
├──┼───────────────────┼─────┼─────┤
│ 4 │碎紙機 │2臺 │保管字號:│
│ │ │ │99年度院保│
│ │ │ │字第597號 │
│ │ │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本院│
│ │ │ │卷第92頁。│
├──┼───────────────────┼─────┼─────┤
│ 5 │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口令卡 │1張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 6 │OPEN行動電話儲值卡 │6張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 7 │南頻88卡儲值卡 │3張 │清單見本院│
├──┼───────────────────┼─────┤卷第99頁。│
│ 8 │指示操作英文版ATM教戰手冊 │1張 │ │
├──┼───────────────────┼─────┤ │
│ 9 │隨身碟(UBS) │8個 │ │
├──┼───────────────────┼─────┼─────┤
│10│員工薪資袋(不含內裝現金) │19個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11│三星手機門號(門號:0000000000) │1支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12│三星手機門號(門號:00000000000) │1支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0頁 │
│13│三星手機門號(門號:00000000000) │1支 │。 │
├──┼───────────────────┼─────┤ │
│14│三星手機門號(門號:00000000000) │1支 │ │
├──┼───────────────────┼─────┤ │
│15│NOKIA │1支 │ │
├──┼───────────────────┼─────┤ │
│16│NOKIA │1支 │ │
├──┼───────────────────┼─────┼─────┤
│17│TATUNG家用電話 │1支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18│聲寶家用電話 │1支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19│PANASONIC傳真機 │1臺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1頁 │
│20│MSI筆記型電腦 │1臺 │。 │
├──┼───────────────────┼─────┤ │
│21│HINET數據機 │2臺 │ │
├──┼───────────────────┼─────┤ │
│22│VOIP GATEWAY 語音匝道器 │4臺 │ │
├──┼───────────────────┼─────┤ │
│23│S2 0025 浮動獲得IP │1臺 │ │
├──┼───────────────────┼─────┼─────┤
│24│TOYOCOM家用電話 │5支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25│大同家用電話 │2支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26│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2頁 │
│27│HINET數據機 │1臺 │。 │
├──┼───────────────────┼─────┤ │
│28│VOIP GATEWAY 語音匝道器 │4臺 │ │
├──┼───────────────────┼─────┤ │
│29│D-LINK路由器(浮動IP) │1臺 │ │
├──┼───────────────────┼─────┤ │
│30│大同家用電話 │4支 │ │
├──┼───────────────────┼─────┼─────┤
│31│TOYOCOM家用電話 │13支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32│HINET數據機 │1臺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33│VOIP GATEWAY 語音匝道器 │3臺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3頁 │
│34│大同家用電話 │7支 │。 │
├──┼───────────────────┼─────┤ │
│35│TOYOCOM家用電話 │1支 │ │
├──┼───────────────────┼─────┤ │
│36│KOLIN家用電話 │1支 │ │
├──┼───────────────────┼─────┤ │
│37│FANET家用電話 │1支 │ │
├──┼───────────────────┼─────┼─────┤
│38│ISITO家用電話 │1件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39│無線對講機 │3臺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40│計算機 │2臺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4頁 │
│41│SONY充電器 │4臺 │。 │
├──┼───────────────────┼─────┤ │
│42│S2 0026 浮動獲得IP │1臺 │ │
├──┼───────────────────┼─────┤ │
│43│S2 0027 浮動獲得IP │1臺 │ │
├──┼───────────────────┼─────┤ │
│44│D-LINK路由器(浮動IP) │1臺 │ │
├──┼───────────────────┼─────┼─────┤
│45│黑色電腦主機 │1臺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46│ASUS電腦螢幕 │1臺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47│EPSON列表機 │1臺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5頁 │
│48│無線對講機 │3臺 │。 │
├──┼───────────────────┼─────┤ │
│49│詐騙用教戰手冊瓦楞紙板 │4片 │ │
├──┼───────────────────┼─────┤ │
│50│ASUS黑色筆記型電腦 │1臺 │ │
├──┼───────────────────┼─────┤ │
│51│ASUS銀色筆記型電腦 │1臺 │ │
├──┼───────────────────┼─────┼─────┤
│52│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53│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54│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6頁 │
│55│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 │
├──┼───────────────────┼─────┤ │
│56│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 │
├──┼───────────────────┼─────┤ │
│57│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 │
├──┼───────────────────┼─────┤ │
│58│計算機 │2臺 │ │
├──┼───────────────────┼─────┼─────┤
│59│詐騙用教戰手冊 │5本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60│人頭帳戶編號名冊 │1本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61│詐騙用區域名冊 │1本 │清單見本院│
├──┼───────────────────┼─────┤卷第107頁 │
│62│詐騙用之調查問卷 │4張 │。 │
├──┼───────────────────┼─────┤ │
│63│詐騙教戰手冊(總機用) │5份 │ │
├──┼───────────────────┼─────┤ │
│64│詐騙教戰手冊(公安用) │1份 │ │
├──┼───────────────────┼─────┤ │
│65│員工接聽電話次數登記名冊 │3份 │ │
├──┼───────────────────┼─────┼─────┤
│66│WONDER家用電話 │1支 │保管字號:│
├──┼───────────────────┼─────┤99年度院保│
│67│聲寶家用電話 │1支 │字第598號 │
├──┼───────────────────┼─────┤,扣押物品│
│68│TATUNG家用電話 │1支 │清單見本院│
│ │ │ │卷第108頁 │
│ │ │ │。 │
├──┼───────────────────┼─────┼─────┤
│69│帳冊 │1份 │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見98 │
│ │ │ │年度少連偵│
│ │ │ │字第32號偵│
│ │ │ │查卷(一)│
│ │ │ │第248頁編 │
│ │ │ │號10(其中│
│ │ │ │現金部分已│
│ │ │ │列在本附表│
│ │ │ │三編號1號│
│ │ │ │內)。 │
├──┼───────────────────┼─────┼─────┤
│70│TOYOCOM家用電話 │2支 │保管字號:│
│ │ │ │98年度保管│
│ │ │ │字第736號 │
│ │ │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98年│
│ │ │ │度少連偵字│
│ │ │ │第32號偵查│
│ │ │ │卷(二)第│
│ │ │ │281頁編號 │
│ │ │ │4.(其中1 │
│ │ │ │支已列在本│
│ │ │ │附表三編號│
│ │ │ │35號)。│
└──┴───────────────────┴─────┴─────┘